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设立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为创新创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支持。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结合地方和行业发展实际,大力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设立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运营成效优良的众创空间给予补助,对在众创空间里实施的市场前景较好、创新性较强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创业辅导师给予支持。
《通知》提出,鼓励重点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为企业内部职工和产业链中的中小微企业、各类创客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为高校师生、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众创空间与区内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创业孵化机构、金融机构以及众创空间之间加强合作交流,多种方式引进先进的创新资源,为我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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