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坚持“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疏堵并举,趋利避害,逐步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发展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该意见指出,民间融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和实行银行转账,双方约定利率应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减少口头约定和现金交易。鼓励融资双方采取担保、质押、抵押等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及损失;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实行动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强化民间融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重大民间融资案件应急管理,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一旦有事件发生,要迅速反应、有力应对,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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