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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内蒙古站 > 内蒙古园区招商 > 国家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 国家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注度: 10760  发布时间:2016-05-27
主导产业: 轻纺服装微电子 生物医学科技 电子信息IT行业 其他 能源材料 机械加工
园区面积:9.8平方公里(已开发9.8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如意开发区68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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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环境
  
  呼和浩特市位于北纬40度47分,东经111度41分,地处中国内陆地带,年平均气温8.1℃,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年降水500mm左右,一年四季气候宜人,是一座风光秀丽极富魅力的塞外名域。
  
  开发区分东、西两部分,规划范围总用地9.8平方公里。母城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府,是自治区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中心,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沿边开放城市,是国家确立的科教兴市试点城市。开发区临近区域内聚集了自治区80%以上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各类专业人才密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开发区交通便利,紧靠三条国道和京兰铁路,东片临近呼和浩特白塔机场,已开通国内40多条航线和两条国际航线。开发区区域内地势平坦,基础承载力大,土地大都为砾石荒滩地,地价便宜,开发成本低,极具开发价值。呼和浩特市通讯第二枢纽位于开发区内,通信网络四通八达,电话全部实现交换程控化和传输数字化。开发区周边资源富集,在方圆200公里范围内有煤炭、天然气、高岭土、铁矿、稀土、石墨等上百种储量极为可观的矿产资源以及丰富的皮、毛、绒、肉、乳、草及沙棘、甘草、黄芪等野生药材植物;地下水资源丰富,水质优良。是一块适宜工业项目开发和投资兴业的宝地。
  
  园区介绍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于1992年,2000年7月被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辖如意工业园区、金川工业园区,2002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开发区内建立“内蒙古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9.8平方公里,其中金川区(西区)6平方公里。如意区(东区)3.8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2.2平方公里。2003年9月又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为自治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内还设有国家火炬计划医药产业基地、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孵化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市级软件园。
  
  “十五”期间,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递增41%、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52%、工业增加值年均递增48%、财政收入年均递增42%、进出口总额年均递增134%,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和进出口总额分别占建区14年总和的83%、87%、87%、85%和94%。2007年,开发区累计完成现价工业总产值255.9亿元,同比增长23.8%,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253.5亿元,同比增长23.5%。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78.4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77.9亿元,同比增长24.1%。累计完成财政收入12.86亿元,同比增长21.8%。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3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55亿美元;进出口总额达7843万美元;在2007年公布的全国4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序中,在西部国家级开发区中名列第3位。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坚持产业特色化、资源利用集约化、投资环境建设国际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发展思路,按照建设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目标,以吸引龙头企业为重点,集聚配套企业为关键,着力引进高端、高附加值、高辐射力、低耗能、低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已经形成了乳制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贵重金属精炼提纯加工、新材料、新能源、机械制造、纺织服装为代表的具有地区特色的产业结构;培育了以伊利集团、TCL(内蒙古)电器、创维电子、银安科技、乾坤金银、晟纳吉光伏材料、力盟新能源、双奇药业、阜丰生物科技、一汽亿阳、众环数控机床功能部件等为代表的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企业和名、优、特新产品。
  
  区位优势
  
  呼和浩特是国家45个公路主枢纽城市之一,110国道、109国道、209国道、呼准高速、京藏高速横贯全市。北京到呼和浩特高速公路的贯通,使呼和浩特到北京的时间缩短为4.5小时。京兰铁路经市区北侧通过,成为沟通北京,通往大西北的重要通道。目前,呼市正准备打造一条呼和浩特到北京的“高速铁路”。该铁路将从八达岭下穿过,预计到2009年通车。该线路通车后,北京到呼和浩特只需要三个小时的路程。呼和浩特机场是首都机场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备降机场,经扩建后为4E级民航机场,可起降各种型号民用飞机,有通往国内主要城市的航线50余条,有达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和俄罗斯赤塔的国际航线两条,通往俄罗斯和东欧诸国的货用包机航线,另外还开通了呼和浩特-香港、呼和浩特-上海-东京等不定期包机航线。同时呼和浩特还是内蒙古中西部地区辐射冀、晋、陕部分地区面向全国和世界市场的重要商业流通中心,并以沿线城市、中心城市、资源富集地区的三大优势占据了中西部发展的有利地位。
  
  2005年3月,呼和浩特成功开通了经蒙古、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至德国法兰克福的国际物流专列“如意号”,全程运输时间仅为15天,比海运缩短近一半时间,物流通道安全、稳定、经济、便捷,是各类企业开辟俄蒙乃至欧洲市场的物流平台。
  
  配套设施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在金川区、如意区基本实现了“九通一平”。其中:“一平”为“土地自然地貌平整”,“九通”为通市政道路、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自来水管线、天然气、电力热力管线、电信管道及有线电视管线。金川南区、如意南区基本实现“七通一平”。即: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热力、电信通,地貌平整。
  
  1.供水:东区(如意区)日供水能力达38400吨,西区(金川区)日供水能力40000吨。
  
  2.污水处理能力:日处理污水能力达20000吨。
  
  3.供电:日供电能力29.8万千伏安,东西两区域为双回流电源区域。
  
  4.供热:日供热能力287蒸吨,并接通了呼市热电厂余热,向开发区集中采暖。
  
  5.天然气:天然气输送管道已进入开发区,年供气能力13亿立方米。
  
  6.道路:开发区内路网布局合理、路路环通,目前已建成道路53.26公里以及地下管网系统,拥有多条城市规划主次干道。呼市二环路、机场高速、110国道、京呼高速公路与开发区相通。
  
  7.通讯:呼和浩特邮政配送中心和呼和浩特第二长途通讯枢纽大楼坐落在开发区内,市话装机容量为12.2万门,可实现宽带网络信息传输。
  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本市辖区以外来呼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事业,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
  
  第二章 对外开放政策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所有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均对外开放。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开办各种事业,不限投资的领域和行业,不限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限经营范围,不限投资方式,不限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四条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额在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非限制性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了各项建设条件后,即可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享有道路沿线土地使用和开发其它产业的优先权。投资开发地下空间(含修建地下防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享有该项目的地面开发和使用优先权。
  
  第六条以BOT、TOT方式兴办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市供水水源和净水厂以及道路改造项目的,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外来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给予延长经营期5—10年的优惠,并允许外商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第七条外来投资企业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股权购置和技术改造。市内国有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下浮10—20%。
  
  第八条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各类项目,可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其中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人防建设费。对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外来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工作人员,可办理一年内多次使用的有效签证。凡需出国(境)或赴港澳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的,凭身份证即可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对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地方财政在一定期限内,按创汇1美元补贴0.0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内陆运输补贴。取得边境小额贸易权的企业,免领出口许可证,享受《内蒙古自治区边境贸易证书》规定的待遇。放宽自营出口经营权标准,其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人民币;私营出口企业的经营权标准比照国有、集体企业的标准和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设立外经贸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出口融资进行担保。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实行免税优惠。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般性企业和项目,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重点鼓励类企业或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外来投资者投资鼓励类产业或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及其配套的配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凡收购、兼并我市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或亏损企业,并安置原企业职工8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经批准,对从该企业征收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连续三年予以减免。
  
  (五)对改造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在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再连续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农口企业、事业单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中央、自治区驻呼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以废气、废料、废渣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
  
  (九)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在获奖人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实行减税优惠。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重点鼓励类企业或项目,除前5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从第6年开始,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实行抵补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可延期5年。
  
  (二)允许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除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只能据实列支,不再增加抵扣。
  
  (三)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的最长期限为5年。
  
  第四章 土地和资源政策
  
  第十五条实行优惠的“五荒”地治理政策。凡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后,即可按呼政发(1999)91号文件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期满后还可申请延续,也可继承或有偿转让。凡在“五荒”地上植树造林的,用材林20年、果树7年内免收一切税费。凡在15。以上坡耕地和沙化严重的平原地上按要求实现了退耕还林(草)的,经有关部门核准,可享受免征农业税、提留款和义务工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保障建设用地。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事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国道、省道以及县乡公路的建设用地可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七条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分别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还可依法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外来投资企业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类项目、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在十年内按协议分批缴纳。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可免缴土地租金。企业投入运营后经营仍有困难的,经申请获准,土地租金可子减免。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依法进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办新企业。
  
  第十九条实行资源开发优惠政策。投资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开发或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开发水平的,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全额免征,第二、三年减半征收,第四至第七年免征25%。对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兼并重组,可免缴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价款。个体私营企业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采矿权还可出租、抵押。个体私营矿山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才开发、引进、补贴、培养、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在职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正高级职称者、博士,政府每月分别给予特殊津贴。
  
  第二十二条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教育科研工作,并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地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者实行重奖,经评审认定,给予个人一次性奖金20—l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鼓励科技人员跨地区流动。对外来人才,本人要求暂不办理调动手续、暂不迁入户口的,实行特聘工作证及工作寄住证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两证”手续。持有“两证”的人员可享受与用人单位职工及常住户口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高级专家、博士、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编制限制,同时可实行双职双薪制度。对已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现仍承担我市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市重要工作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聘,不占单位编制和岗位数额。
  
  第六章 科技发展政策
  
  第二十五条鼓励技术创新。应用开发科技成果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从该项目的新增利润中连续三年提取lo%以上的资金,对主要科技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以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参股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政府资助的科技成果开发项目,项目实施的前三年,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实施者享有不低于60%的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享有不低于40%的成果股权收益。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政府抽出部分科技三项费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和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中试条件和融资、管理服务。
  
  对在我市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企业兼并本市困难企业后,被兼并企业的房产可减免房产税。
  
  对自行并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征收,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还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税率征收,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第二十七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让给本市企业,一次性转让收益免征所得税中的地方部分。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七章 教育发展政策
  
  第二十八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高中以下教育,可免缴其办学的税费。
  
  第二十九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发展非义务教育,举办普通高中及中高等职业教育,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在减免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 投资服务及其它政策
  
  第三十条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二《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第三十一条简化注册办证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有关部门组成“一条龙”服务中心,对投资者实行“一厅式”服务,并公开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事业,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跟踪服务”的办法,帮助投资者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实行检查登记制、许可制。凡进入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并进行登记。对未出具有效检查许可证明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旗县区政府分别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负责受理投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引入中介机构作招商引资代理。对引资成功的代理商按协议支付中介服务费;对引进国外和辖区外直接投资的个人,由受益单位从实际到位资金中给予不低于1%的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并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广场雕塑

  • 转盘(原始图)

  • 金川工业园区管委会

  • 如意广场

  • 如意工业园区管委会

  • 出口加工区

  • 管委会大楼侧面

  • 金川文化广场

  • 利乐包装(呼和浩特)有限公司
  •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内蒙古大唐药业
  •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
  • 创维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
  • 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公司
  • 内蒙古华生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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