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1992年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成立,是自治区级重点开发区之一;2006年国家清理整顿开发区后,再次核准保留为省级重点开发区;2010年,被自治区列为以“呼包鄂”为核心打造沿黄沿线西部经济带重点工业集中区(园区)之一;2012年初,被自治区经信委列为自治区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201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规划建设日臻完善。2012年2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开发区现规划面积47平方公里,四至界限为:西至朔方路、南至包兰铁路、北至正阳街、东至长丰路;今年1月份,自治区住建厅批准同意实施《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2—2030)》,近期建设用地规模为33.2平方公里,远期建设用地规模为47平方公里。按照适度超前的方针,开发区累计投入资金20亿元,加强基础配套建设,建成了道路、供水、供天然气、排水、电力、通讯等“六配套”区域18平方公里,具备了服务企业、承载项目的功能和条件。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2012年,开发区实现工业总产值243亿元,同比增长6.3%;实现工业增加值79亿元,同比增长8.9%;实现销售收入228.4亿元,同比增长6.6%;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0.9亿元,同比增长34.9%;累计实现税收3.2亿元,其中开发区财政完成收入1.4亿元。开发区全年用电量达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4%,全市各旗县用电量2012年都是负增长,仅有开发区和临河区是正增长。开发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在显著增大增强,已经成为了自治区培育建设的超百亿元的重点开发区。
优势产业集聚迈进。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本着发展大产业、引进大项目的原则,重点引进了香港联邦制药、北方联合电力、四川天河化工、西部铜材、山东鲁花、杭州京新药业、杭州娃哈哈、小肥羊、江西麦德风机制造、北重同心富、中润化工、正开化工、山东圣泉等国内知名企业,形成了农副产品加工、生物制药、新型化工、冶金和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新型建材等为主导的六大产业集群体系,产业之间相互关联,循环经济链初显效应。目前,开发区共入驻企业145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43户。
体制机制基本健全。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市委、政府的派出机构(正处级),现实行市委政府和临河区委政府共建共管的领导体制。管委会下设19个内设机构,入驻8个派驻机构。开发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保持独立财政运行”的财政体制,设有财政专户和开发区金库,财政按独立上缴管理。全面形成了如“绿色通道”、“一站式”、“一条龙”、“全程代办制”等一整套完善的服务机制,为企业和项目提供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服务。
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鼓励临河区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股、重组等方式投资绒纺、食品、电力、冶化、制药等产业,尽快形成产业集群,推动工业总量扩张。新上企业或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可享受本决定以下相关优惠政策;对重大工业项目应享受的税费、土地等优惠政策,实行一企一议。
(二)新上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对原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项目所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先按规定征收,次年由政府全部奖给企业。企业上缴税收享受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
(三)属市、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属中介组织的收费,如勘测、规划、评估、环评、审计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新建项目征地费全部免收;土地出让金按规定足额上缴,区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先由企业缴纳,市区两级财政分成部分即收即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成部分,从企业建成投产后上缴的税金中返还。
(五)投资者资金按协议规定到位后,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按实际核准面积提供土地,土地批准书边开工边办理,土地使用证在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开始生产时给予办理。
(六)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免收登记费、造地费,勘测费、评估费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按合理用地比例实施绿化、美化、硬化工程,厂区内工程由企业承担,厂区外工程由区政府、开发区承担。
(八)投资者签订合同后,半年内未开工,政府收回出让的土地,依法终止合同。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对擅自改变用途或未按期完工的,政府有权无偿收回所出让的土地。地上建筑和形成的社会矛盾由投资方自行处理,一年内未能处置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协助投资方办理立项、环评、规划、勘测、城建、土地、消防、防疫、工商、税务、质监等手续,并负责在项目建设期间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直至建成投产。
(十)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方式重组合并,重组后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区政府将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连续实行3年。
(十一)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进行重组扩大规模的,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要优先办理企业注册、土地及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减免有关规费。企业因重组、上市、增资扩股、名称变更、信贷抵押等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中介机构的各项收费,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二)联合并购的企业以土地、厂房、高档通用设备等实有资产及经评估的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抵押向金融单位贷款的,其财产评估值与抵押折扣率均可比其他企业分别高出10个百分点。
(十三)经国家、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技改扩产后年上缴税金增幅达25%以上,区政府将新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25 %奖给企业,用于技改贴息。同时,区财政、金融和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
(十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企业技术研究中心,被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五)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被列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按照自治区、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扶持。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国家级新产品认定的给予10万元以上奖励。
(十六)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每项奖励10万元。企业本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七)本区企业与国内外著名大集团、大企业合资合作,实施项目当期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从试生产年度起,区政府将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连续实行3年。
(十八)鼓励支持有出口潜力的企业扩大自营出口,区经济、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出口业务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引导外向型企业开展各类认证,提高我区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准入能力,获得国家级质量、计量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十九)对当年新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产品取得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十)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可在临河任一城镇落户,其未成年子女教育、入托等有关部门、乡镇优先予以安排,调入本区后生活安置所需费用允许进入企业成本。
(二十一)企业经营者获得国务院授予的“功臣企业家”、“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部委、自治区政府授予的“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奖励3万元。
(二十二)区政府、开发区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上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征地、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技改贴息、兑现奖励等。
(二十三)规模以上企业,年新增税收30%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且新增税收25%以上的企业(上年停产、半停产企业除外),政府将企业税收增量部分,按地方留用部分的25%给予奖励。
(二十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资者,经区推进工业化领导小组评审确认后,给予1---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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