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于2002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呼和浩特市西郊,规划面积2.2平方公里,是自治区唯一的国家级出口加工区,2007年7月31日经国家九部委联合验收通过,并于当年12月28日正式封关运作。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一期开发建设了1.038平方公里土地,截至2008年12月底,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共有7个项目签约注册,5个已投产经营,项目总投资8000万美元,实现工业总产值95178万元,进出口总额 21166.9万美元,其中进口:9240.2万美元,出口:11926.7万美元。
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区内道路、热力、燃气、供电、给水、污水、雨水、通讯及网络配套已建设完成,基本实现了“九通一平”,建成了4.4公里不间断全封闭金属围网;一个永久性卡口,卡口设置6条通道,其中货车通道2条、客车通道2条、人员通道2条,通道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和摄像系统组成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建有可供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14944平方米的验货场地,其出入口设置2台电子地磅,区内建有1550平方米的监管仓库、1000平方米验货平台;17000平方米标准厂房, 5268平方米综合办公楼,为区内外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加工区内规划四种功能区:加工工业区、监管及仓储区、管理服务区和公用工程区。
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拥有优越的政策环境,概括起来即:四不、四免、二退、一保。四不:一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二是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三是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四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收汇、付汇不需办理核销手续。
四免:一是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区外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进境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三是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四是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二退:从区外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一保: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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