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里格经济开发区1999年开始筹建,2001年7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自治区级开发区。几年来,开发区在旗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开发区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绿色乌审”的发展理念,理清思路,抢抓机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先后引进项目42个,总投资达70亿元,其中投产项目14个,总投资38632万元,签约并审批立项的13个,总投资规模587090万元,项目涉及建材、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冶炼、农畜产品加工、饲料加工、醇基燃料、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领域。
开发区交通便捷。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距乌审旗政府所在地嘎鲁图镇24公里,距康巴什新区140公里,距榆林新建机场50公里,306省道穿区而过,距109国道、东乌铁路、包神铁路(包头—神木)、210国道均在百公里之间,是晋、陕、蒙、宁等地的交通要道,区位环境优越独特。开发区资源富集。地处苏里格气田、乌审气田、靖边气田、榆林气田和大牛地气田结合部。开发区是世界最大的方沸石矿的主产地。处在丰富优质煤炭资源的核心区。境内还蕴藏着丰富的优质陶土、乌审土、澎润土、白垩土、粘土、泥炭、矿泉水、盐等非金属矿产。此外还有较为丰富的绿色农畜产品和林木资源。被称作“鄂尔多斯盆地金腰带上的钻石”。
开发区服务管理不断改进。开发区管理机构健全,党工委和管委会代表乌审旗委政府对开发区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设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土地建设局。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开发区已先后开发投资1.9亿元,实现了水、电、气、路讯、广播电视“六通六配套”,并预计进一步投资7亿元,基本完成开发区建设区18平方公里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工程、市政道路两侧硬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绿化及防护林建设工程、主次综合管廊建设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排污管道建设工程、变电站、消防站、小学、幼儿园等多个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改善开发区的投资环境。
开发区坚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依托龙头项目,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轻工业产业。新材料方面:重点发展两条产业链。一是以鄂尔多斯荣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吨干馏煤、100万吨甲醇项目为支撑,充分利用我旗丰富的煤炭和经过选矿的风积沙等资源,精心打造年产值达100亿元的煤硅电联产产业集群;对单晶硅、多晶硅生产原料基础矿的研发已迈出了跨越的一步,风积沙选矿工作已于今年1月份中试成功,被选矿后的沙漠风积砂中SiO2含量大于98%,Fe2O3与Al2O3含量也均达到玻璃、陶瓷行业原材料要求,有望打造国家级硅产业基地。二是以鄂尔多斯天旭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镁合金综合利用项目为支撑,充分利用周边地区丰富的镁矿资源、天然气资源和干馏煤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焦炉煤气,集中打造镁合金综合利用产业集群,实现产值50亿元。新能源方面:重点发展能源替代产品的产业集群。目前,星星能源年产1万辆节能燃气汽车附带40万吨LNG项目已报至自治区发改委,今年即开工建设。轻工业方面:围绕鄂尔多斯细毛羊、皇香牌猪肉以及全旗52亩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重点发展绿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预计产值达到20多亿元。
鄂尔多斯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鄂尔多斯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吸引外商投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鄂尔多斯市境内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条: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经营期满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22%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第四条: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开放城市享受有关税收待遇。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者,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规定的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将实现利润(含减免返还的所得税)再投资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货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所生产的商品提供出口销售,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免征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从事农、牧、林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10年内减征30%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非从事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免征车船费使用牌照税.
第九条:外商向能源、交通(煤炭、电力、铁路、公路)项目投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允许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
(二)公路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
第十条:鼓励外商对鄂尔多斯市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该市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一)凡列入鄂尔多斯市技术改造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嫁接”项目,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贷款。
(二)“嫁接”改造企业按原渠道供应计划管理的原材料,属于新增品种,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纳入物资分配计划。第十一条: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1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商品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经银行审核批准,优先贷放。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规定的其它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优先供应。
第十四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运输产品,应向有关运输部门报送计划,运输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在鄂尔多斯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在我市境内食宿、交通等与国内人员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人收到文件之日起,在半月内做出答复。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发照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十八条: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相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鄂尔多斯市对外开放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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