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2年8月以内政函(1992)143号批准的省级开发区。开发区范围由海东工业区、呼伦高新产业区、伊敏河旅游服务区组成,占地面积20.94平方公里。其中,海东工业区占地面积20 平方公里,起步区5 平方公里。呼伦高新产业区占地0.56平方公里,伊敏河旅游服务区占地0.38平方公里。
在上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三年来海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先后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3284万元人民币。已开发的地区集中供热、供电、通讯及上下水均已基本解决,道路四通八达,条件基本具备。
海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鼓励和吸引域内外客商到海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就招商引资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税费政策
一、凡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国家制定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少数民族自治区等特殊优惠政策除外),在工业区均可执行。
二、工业区内/开发区新建工业企业的各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各项资源费、保险金除外),除国家或省明令不得减免的,一律从优。
三、为入园企业提供建设用地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即供水通、排污通、道路通、电力通、电讯通、宽带通,土地平整等。
用地政策
一、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所需用地量,可以优惠提供土地。
三、鼓励园内外投资者在园区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建设“园中园”,具体事项由投资者和管委会协商办理。
四、对外资项目和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投资特别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出口创汇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水电优惠政策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保证每天24小时供电供水;
二、入园企业享受优惠水价、电价,由园区管委会在招商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中明确。
三、落户工业园因用水量大需打自备井的工业企业,水资源补偿费收取实施“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其它规定
一、 投资者个人到园区申报投资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引资人。有引资人的项目,不论介入者有多少,只认可一个自然人或第一引资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有偿调剂外汇余缺 二、 入园企业投资额及达产获利等有关数据的计算,由验资机构和审计、物价、土地及房产的评估机构认定,纳税额由税务部门认定。
四、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上级下发招商引资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决定由海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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