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位于大兴安岭南麓,地处东北经济区,北与呼伦贝尔市相连,东与黑龙江省嫩江地区、南与吉林省白城市毗邻,西与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为界,兴安盟与蒙古人民共和国边境线长122.5公里,中蒙边界陆路口岸一阿尔山松布尔口岸已开通运营,全盟总面积6万平方公里,生活着蒙、汉、朝鲜、回等20多个民族,总人口162万。现辖6个旗县市和1个开发区,即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
乌兰浩特,蒙语意为“红色的城市”。是新中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地。乌兰浩特市是兴安盟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总面积865.15平方公里,人口28万。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创办于2002年2月,2003年3月被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为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位于乌兰浩特市城区东南部,距市区2公里,地处东北经济圈。总体规划21.24平方公里,一期控制区4.27平方公里。建区一年来,开发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化运作。完成了资源库、项目库、人才库建设;基础设施实现了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供热、通气等“七通一平”初步形成了以农畜产品加工业、制药业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框架。蒙牛乳业、内蒙科创、吉林大学白求恩生化药厂、大民种业、中日合资大河轻钢等国内知名企业已入区投资。
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地处科尔沁草原腹地,地势平坦,地层构造简单,层次稳定,基础承载力为400kpa。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温差较大。年平均气温4.2℃,无霜期130天,年降水量为416.7豪米,地下水资源丰富,水质良好,洮儿河,阿木古郎河,二道河,从开发区流过,蓝天碧水,环境幽美,气候宜人。
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立足于形成“特殊政策、特殊环境、特殊区域”的建区思想。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运营”的原则,滚动式发展,市场化运作。面向新世纪,努力把开发区建成以农畜产品加工业和制药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承载的,现代化、开放型的绿色经济技术开发区。
乌兰浩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内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开发区按照国家新税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免收3年、减半征收4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投资者经批准兴办我盟重点鼓励的企业或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5、对投资额在200万人民币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内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6、盟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我盟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招商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对在开发区投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8、入区企业产品出口的有关返税程序及数额,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奖励政策
1、开发区管委会将对引进国内外资金、各类项目的企业法人、社会自然人给予奖励。
(1)引进外埠投资的加工项目、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投入资金实际到位数额,企业投产运行,给予1%-2%的奖励。
(2)引进无偿援助、捐款,按实际到位资金或物资总额的15%-2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国内外无息资金、低息资金,资金使用年限为五年、十年、十五年。无息资金一次性分别奖10%、15%、20%,低息资金分别奖5%、8%、10%。
(4)引进大型餐饮、娱乐、服务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本地区属高水平的,投入营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1%给予奖励。
2、开发区管委会聘请、聘用有能力的中介部门、社会自然人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经理,其奖励要高于现行奖励政策。
3、兑现原则:对引进的资金、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介组织,并会同招商局、财政局审核后在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兑现。
乌兰浩特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
1、对入区投资兴办工业加工项目,投资密度每亩100万元以上,采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收土地出让金45元,可分两年付清,每年50%。
2、对入区投资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畜牧产品深加工、制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土地出让金40元收取,可分两年付清,每年50%。
3、对入区的其它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90元收取,可分两年付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可享受先征后返20%的优惠政策。
4、入区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并且生产的前三年投入产出比要达到1:2的比例,凡达不到此项要求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入区时的标准补交。
5、对入区的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金可按入区时的标准按年度收取。
6、对入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科研、卫生及公益事业的企业,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与其投资规模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
7、以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使用。
8、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15年。
9、对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开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免10%,开发面积达到二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可免20%。
10、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按《公司法》的要求,允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但须经企业申请,并在章程中确定认缴出资额及期限,首期出资额要在注册资本的8%以上,且在三年内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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